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6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1530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宁建规字[2012]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质量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二)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本单位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应由本单位工程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核验、确认;

(三)按规定对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方开挖)、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进行发包;土方开挖应纳入支护施工单位或土建施工单位管理;

(四)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图纸会审、交底并形成记录;

(五)支护结构、支撑体系、止水、降水等型式和主要参数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六)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备案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办理深基坑工程的检测方案和监测方案(包括对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监测)备案。具体备案规定另行制定;

(七)土方开挖前应对深基坑工程应急预案、抢险物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发生险情和质量事故的,应立即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并且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二)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三)根据地质条件、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报警值,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

(四)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现场参与调查和处理,提出设计处理方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等)应符合要求;

(二)实行总分包的,应依法发包,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负总责;

(三)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应急预案等专项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程序;

(四)严格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挖;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五)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回填;

(六)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和质量事故时,项目经理不得离开现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带班检查、组织处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二)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岩土工程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三)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方案;

(四)土方开挖前,应组织条件验收,并对监测点设置及保护、基坑周边荷载及抢险物质的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土方开挖期间,应对开挖、监测情况进行旁站和巡视;

(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24小时值班、巡视。出现险情、质量事故等时,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测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测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现场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 按照备案的监测方案实施监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异常天气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

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导致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施工前应对相邻设施进行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应按备案方案进行监测;

(三)当深基坑工程设计等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四)深基坑工程发生险情、质量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促监测;

(五)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及时按规定出具监测报告并上报,监测报告应有正常或异常、危险的判断性结论及报警值的分析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检测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二)按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

(三)检测报告应签章齐全、规范;

(四)出现不合格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实体质量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所用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抽测;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监测和质量控制资料应分别符合附件一、二、三、四的要求。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实行土方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企业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及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并按附件四的要求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前,应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支护结构、止水帷幕、冠梁及第一道支撑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支护桩检测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备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等专项施工方案已经论证、审批;

(四)监理对设置的监测点验收合格、初次监测已完成;

(五)基坑周边临时设施、堆载及排水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六)土方施工单位已与土建施工单位或支护结构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施工至±0.00,且回填完毕;

(二)已完成深基坑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四)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抽查发现深基坑工程有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或随意变更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土方开挖等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论证的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五)监测方案未备案、未按已备案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或未按规定上报险情、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的;

(六)未及时配合处理质量隐患、险情、事故(投诉)等;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异常情况是指:1、支护结构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报警值;2、支护体系开裂、断裂、倾斜,基坑渗漏、管涌、流砂或坍塌;3、施工工况与设计不符;4、出现险情、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临近地铁、隧道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施的,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91日起施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宁建工字〔2006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略)

附件二:深基坑工程的检测要求(略)

附件三:深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略)

附件四:深基坑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及验收表格(略)


 

 


分享到